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 耿孟恬
耿佳恬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耿熒妤 被告 楊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楊鎮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認領原告耿孟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告耿佳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耿孟恬、耿佳恬二人為生母耿熒妤與被告之非婚生子女,因被告未認領原告二人,為認祖歸宗,爰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向被告提起本件認領之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陳稱:對原告之訴及親子鑑定報告均無意見。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原告二人與被告間之親子血緣關係,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提出報告略以:「依據遺傳法則:耿孟恬之各項DNA型別與楊鎮銘相對應型均無矛盾,經計算其CPI值為6.017×10以上,研判楊鎮銘極有可能(機率99.99%以上)為耿孟恬之生父;耿佳恬之各項DNA型別與楊鎮銘相對應型均無矛盾,經計算其CPI值為6.017×10以上,研判楊鎮銘極有可能(機率99.99%以上)為耿佳恬之生父」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5月3日調科肆字第10123203080號函暨所附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已足堪認定原告耿孟恬、耿佳恬二人係被告之非婚生子女,被告又未為何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二人請求被告認領,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鄭新後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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