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雅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廖雅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於民國98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雅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3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6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8月,均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並自98年11月30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各罪。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8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
2月28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