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被告華精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被告華精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早於97年4月13日死亡,而本件訴訟於97年7月14日起訴,顯係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本件將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之事由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翁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