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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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乙○○即被告聲請人甲○○即被告母親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民國93年度訴字第3172號),被告、聲請人甲○○以被告母親資格,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顯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均略以:被告現罹患後天免疫系統不全症候群(俗稱愛滋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且有生命危險,恐影響其他被告、獄方工作人員,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個案,經感染科醫師診察後認為:病人目前感染愛滋病毒,但並未發病,沒有臨床症狀,尚不急需藥物治療,一般照護即可,現隔離本所病舍中等情,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4年5月12日高所正衛字第094900090
4號函及函附傳染病個案報告單附卷足憑。準此而論,因被告目前尚未發病,亦無需藥物治療,僅需一般照護、隔離即可,是其所罹疾病應未達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無法使之痊癒之程度。從而,聲請人以被告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且有生命危險,恐影響其他被告、獄方工作人員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廖純卿法官方百正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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