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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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7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政勝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訴訟代理人 林進財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秉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