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弘裕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弘裕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中區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20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4年度聲字第228號、第1431號、95年度聲字第25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延展至95年8月2日),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2月2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