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2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涉犯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由本院於民國95年6月5日予以羈押迄今。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審酌本件各相關情事,爰認於被告具保之情況下,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且考量被告所涉犯者係強盜之重罪案件,遂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