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一覽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