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4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7月13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