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忠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
雄簡字第18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
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附表:
┌──┬─────┬─────────────────┐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
├──┼─────┼─────────────────┤
│一│裁判費用│1,660元│
├──┴─────┼─────────────────┤
│合計│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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