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5號聲請人 沈桐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聲請人並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發票人或受款人)。
㈡請聲請人提出清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欄模糊)。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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