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址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樓「厚德禮儀有限公司」(下稱厚德公司)代表人,甲○○係設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1樓「忠義禮儀有限公司」(下稱忠義公司)代表人(有關厚德公司、甲○○、忠義公司涉嫌部分,本院另案審理)。其2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上開桃園縣榮民服務處(下稱桃縣榮服處)招標案採購結果而獲取不當利益及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約定由甲○○出借忠義公司與乙○○在第一區投標,甲○○並填載忠義公司投標明細交乙○○參考,據以填載厚德公司、忠義公司標價金額各為864萬4016元、944萬8324元之標單、證件封、廠商聲明書,於92年11月5日上午8時30分,前往桃縣榮服處3樓禮堂投標。嗣因其等標價過高,經桃縣榮服處開標結果均未能得標,因此未使桃縣榮服處發生不正確之採購結果,其等亦未能從中獲取不當利益,而認被告乙○○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同法第87條第5項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5年5月29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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