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2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戊○○兼上開法定乙○○代理人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昭堯 於民國91年6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嗣後被繼承人陳昭堯於民國95年3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丙○○、戊○○、丁○○、乙○○業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辦理繼承登記,均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對聲請人負債700,
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