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張君玉 被告 張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補字第107號卷〈下稱補字卷〉第17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補字卷第19至2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鴻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