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禹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禹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潘禹仁因犯傷害致死罪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5日│99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署99年度│臺北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50號│偵字第1300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簡字第475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94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101年3月16日│├───┼────┼────────────┼────────────┤││法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簡字第475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531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17日│101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北地檢署100年度│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備註│執字第878號│執字第3376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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