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發票人起訴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而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向原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法院為之,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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