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原告經由訴外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永慶公司)居間仲介,向被告買受其所有座落於臺北縣永和市○○段○○○○號持分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縣永和市○○○路1段118號9樓之房屋,雙方並於民國97年11月3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台幣(下同)802萬元,原告並已給付簽約款82萬元。兩造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均同意就系爭房屋申請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並簽訂乙紙協議書,約定檢測結果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建物現況確認表規定為準。嗣系爭房屋之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指出氯離子含量平均值為0.3239kg/立方公尺,而系爭房屋建築完成日期為88年7月8日,然按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建物現況確認表第四項規定:「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約定……如三個樣本檢測結果之平均值符合約定解除條件,即建物建築完成日期在87年6月25日(含)當日以前者,約定為0.6kg/立方公尺(不含)以上;該日期以後者,約定為0.3kg/立方公尺(不含)以上,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買方得逕為解除買賣契約,賣方應退還買方已付之買賣價款。」,因此系爭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結果已符上揭買賣契約之約定,原告即得逕為解除本件買賣契約,被告即應返還原告已給付買賣價款82萬元。然原告知悉上開情事後,已通知被告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82萬元,惟屢次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爰依契約、民法第
179條、第25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曾向臺北縣政府申請本件建物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該報告結果顯示系爭建物之氯離子含量均於標準值範圍內,應以該份報告內容為準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經由訴外人永慶公司居間仲介,向被告買受其所有座落於臺北縣永和市○○段○○○○號持分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9樓之房屋,上開建物之完成日期為88年7月8日,雙方並於97年11月3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802萬元,原告並已給付簽約款82萬元。
㈡、兩造於簽訂系爭契約時,均同意就系爭房屋申請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並簽訂乙紙協議書,約定檢測結果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建物現況確認表規定為準。
㈢、原告提出之台灣省土木技師工會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之形式為真正。
四、法院之判斷: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系爭房屋是否有氯離子含量不符系爭買賣契約約定之情形?原告是否得據以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茲析述如下:
㈠、經查,原告與被告於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時,亦簽訂氯離子及輻射檢測協議書,其中第一條前段約定:「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合意委由永慶房屋指定之廠商,於用印前就本標的物進行房屋氯離子含量檢測,其檢測方式及檢測結果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建物現況確認表規定為準。」等語,此有氯離子及輻射檢測協議書1紙在卷可稽;再查,依兩造於買賣契約成立時所簽訂之建物現況確認表,關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事項中第四項約定:「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約定㈠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得自費並請求賣方配合辦理房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檢測廠商由雙方協議共同指定,檢測點以主建物之樑、柱等共取三個樣本為準,如三個樣本檢測結果之平均值符合約定解約條件,即建物建築完成日期在87年6月25日(含)當日以前者,約定為0.6kg/立方公尺(不含)以上;該日期以後者,約定為0.3kg/立方公尺(不含)以上,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買方得逕為解除買賣契約,賣方應退還買方已付之買賣價款。」等語,有系爭買賣契約後附之建物現況確認表影本1件在卷可稽,而系爭建物為88年7月8日完工,此有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件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與被告已經於系爭買賣契約中,約定以系爭建物氯離子含量檢測達
0.3kg/立方公尺以上,為原告取得解除買賣契約之條件,此一事實,已甚明確。
㈡、次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共同委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對系爭建物進行氯離子檢測結果,得知系爭建物之氯離子含量,其中客廳樑氯離子含量高達0.4283kg/立方公尺、臥室樑氯離子含量高達0.3377kg/立方公尺,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氯含量試驗報告影本1件在卷可稽。
被告雖提出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影本1份,辯稱:系爭建物於縣政府留存之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之檢測結果,建物所用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均低於0.3kg/立方公尺,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解約條件並無成就云云。惟查,被告所提出之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其檢測之建物名稱為勝弘建設(86永398號),坐落地點為永和中正段600地號,混凝土澆置位置則為8樓,其與系爭買賣契約標的坐落位置係位於9樓,明顯不同,則被告提出之氯離子檢測報告單所檢測出之結果,即無從作為認定系爭建物氯離子含量是否符合兩造間買賣契約約定數值之依據。從而,依上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氯離子含量檢測結果,系爭建物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確實已經符合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解約條件無訛。被告辯稱系爭建物之氯離子含量合乎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定云云,則無可採。則原告既然已經因系爭建物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結果,達到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解約標準而取得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權利,則其於97年12月22日以此為由,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自發生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效力。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820,000元買賣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5%計算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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