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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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774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育嫻 即 周美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係附卡申請人,提出請求金額係附卡之消費帳款之
釋明資料或附卡應與正卡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條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