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銘教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盧銘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盧銘教因受刑人甲○○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