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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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珠蓉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惠霞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