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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