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