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累犯,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增載:被告於94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罪,經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6號判決確定,處有
期徒刑8月,於95年2月21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再犯
本罪。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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