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9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元、抽頭金新臺幣肆仟捌佰元、
麻將貳付、骰子叁顆、監視器壹具、監視器螢幕壹台,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賴 恩 慧
適用法條
刑  法: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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