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5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58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陳報名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許秀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