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6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黑色噴漆壹罐,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2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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