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甲○○等誣告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2審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程序從新之法則,上訴人即自訴人乙○○提起本件上訴,並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行之,則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以資適法。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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