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61號抗告人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戊○○、丙○○、丁○○、詠隆開發有限公司、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上開裁定雖誤載為不得抗告,惟因無別不許抗告之規定,仍應認係得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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