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調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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