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破抗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抗更㈠字第3號再抗告人甲○○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96年6月4日本院96年度破抗更㈠字第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