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96年度聲再字第6號所為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定有明文,且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7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單乙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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