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太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竹市○○路○○○號10樓之6,有有
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