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3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4日上午11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8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8月19日21時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路○○巷時,因逆向行駛遭
警攔截,而不慎撞擊原告所有之100、167KVA二具變壓器及
供電設施,原告為此支付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72,200元
(變壓器修理費67,100元、修復工程費5,100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照片、登記單、計算表、器材檢修鑑定單、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4034號不起訴處
分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並當庭表示同意支
付原告請求之數額等語,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實。爰判決
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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