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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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335號

原告 王淑玫

被告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延展至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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