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14號
抗告人 王永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趙恩慶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