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214號

抗告人 王永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趙恩慶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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