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台南縣永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以76年度新秩
字第77號裁定裁處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玖仟元確定,因逾期不納罰鍰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裁定易以
拘留等語。
二、經查,聲請機關所稱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納罰鍰之事實,有送
達證書為憑,堪認聲請機關主張之被處罰人自97年10月15日
起至97年10月24日止之罰鍰繳納期間內,並未如期繳納之事
為真,是本件聲請機關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
人應繳罰鍰總額為新台幣玖仟元,應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未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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