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曹爽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爽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爽中(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1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陳述意
見表示「本人的案件至今還在偵辦(捉拿詐欺集團的部分,本人已經追查到確實線索,報請偵辦)林檢察官的定刑要求本人意見?本人有何意見?當初判決本人的法官,判決文完全鬼扯、瞎扯,與事實不符合!現在正在臺中高分院聲請再審!你要叫本人說什麼?不如你自己手機上網GoogleGoogle台灣啟示錄 盧正 的冤案,你將會得到啟示!你去問盧正有什麼意見,得到的一定是一頓臭罵!我本人的案件,承辦的軌跡也有類似!希望你們法官公正廉明、勤奮辦案!不要苟且模糊!不要亂辦!如果錯辦成冤案,你們司法人員自己會受到良心的譴責!希望謹慎明察秋毫,勿造成冤案!」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9日113中 分慧 刑慶113聲1606字第12015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9至81、93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等不相類似罪質;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均不相同;犯罪時間於110年9月至111年7月間;犯罪地點均不相同;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低;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各罪間之關聯性較低;各罪之獨立程度較高;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此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前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附表:受刑人曹爽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犯罪日期110/09/23111/07/18至111/07/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151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62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68號判決日期111/10/27113/05/28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28113/10/04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32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