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17號聲請人 邵曰道 相對人 簡榮生
曾令民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榮生、曾令民、臺北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對本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查原確定裁定係於113年8月21日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同年9月6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見本院卷第103、109頁),聲請人於同年10月21日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日為同年10月19日星期六,不變期間延至同年10月21日)。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判決(下稱第5號判決)提起109年度醫再字第1號(下稱醫再1號)再審之訴後,先於109年6月12日提出再審補充理由狀㈠,再於109年6月20日提出再審補充理由狀㈡,均為再審起訴狀之補充,醫再1號判決認為狀㈠㈡均逾提出再審之訴之30日不變期間,本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下稱醫再更1號判決)則認為狀㈠乃得據以獨立提起另一再審之訴,屬訴之追加且逾30日不變期間,認為狀㈡雖未逾30日不變期間,惟無再審理由,適用法規均有違誤。聲請人於醫再1號事件已合法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3款再審事由,原確定裁定竟認為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牴觸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15號、48年台抗字第157號,48年台抗字第188號、29年渝抗字第283號判決先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號解釋,而有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及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顯有錯誤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參照)。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醫再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均係指摘第5號判決未斟酌系爭病歷,對於醫再1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情事,則未據敘明,而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112頁),核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亦無消極不適用法規情形。聲請人所執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15號、48年台抗字第157號判決先例,僅係闡釋區辨再審之訴「合法」與「有無理由」,另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8號、29年渝抗字第283號判決先例則在說明再審之訴「有無理由」與「顯無再審理由」之不同,非謂提起再審只泛言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某款之再審事由,而未指出具體情事,仍屬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此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16號裁定闡釋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即明。故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為顯無理由。
四、其餘聲請意旨無非係就本院醫再1號、醫再更1號確定「判決」為指摘(訴訟歷程參見附表),同前說明,難認已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之再審事由,其既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為顯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林哲賢法官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玲附表法院案號裁判日期參考資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6號判決108.01.29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判決(第5號判決)108.10.15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8號裁定109.02.26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醫再字第1號判決(醫再1號判決)109.06.30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裁定110.05.12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醫再字第2號判決111.10.26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03號判決112.07.19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醫再更1號判決)113.01.30上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醫再更一字第1號裁定(原確定裁定)113.01.30抗告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96號裁定113.08.21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113.08.21抗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