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代表人 王志平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家偉 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