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徐鈺捷
徐○碩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名珍 被告 施春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5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進清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