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奇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奇峰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奇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9條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為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9月9日裁定羈押。嗣被告於同年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於同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4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該署檢察官自同年月25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103年
9月24日103年度觀執字第68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03年9月2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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