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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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12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弟甲○○臺北縣板橋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有車禍腦出血開刀的病史,並曾於民國91年及95年間因癲癇之病症發作而住院就醫,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7年5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否認犯行,有必要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傳喚證人 潘秀英 等人到庭進行詰問,以釐清被告究有無強盜犯行,即本案後續仍有準備及審判程序亟待進行,且依目前卷證即被告供述、證人潘秀英等人之警詢、偵查證述等資料顯示,前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羈押必要,另被告若身體不適,得循看守所內之醫療體系相關程序接受診斷治療,縱其罹患有癲癇病症,亦難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
4條第3款所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餘各款所規定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