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侯志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4905號)。
二、查被告侯志勇因竊盜案件,前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保證
1萬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將被告免予聲請羈押釋放,嗣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目前已經逃匿,無法傳拘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