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