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仟元紙幣陸張沒收。
事實
一、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晚間十一時許,搭乘年籍不詳自稱「 林忠勇 」之成年男子所駕駛車號不詳之自用小客車至宜蘭縣境內遊玩,庚○○明知「林忠勇」所交付之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紙幣六張係偽造之千元紙幣,仍予以收執,並與「林忠勇」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林忠勇」駕車搭載庚○○至上開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持偽造之千元紙幣向附表一所示之商店購買小額之商品以行使偽鈔(犯罪時間、地點、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林忠勇」則在車上等候,因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甲○○發覺係偽鈔,而追躡庚○○之行蹤,因而在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水果店查獲庚○○,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丙○○始未找付金錢予庚○○,因而未遂,而「林忠勇」即駕車逃逸,嗣經報警後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千元偽鈔六張。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固坦承有持上開偽造之紙幣購物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明知為偽鈔而行使之犯意,辯稱:當天早上林忠勇跟我說他那邊有偽鈔,他當時有帶他的小孩,我想他如果要出來洗錢,怎麼會帶他的小孩出來,我當時認為他是跟我開玩笑,我當時去買時,商店老闆也都有找我錢,我沒有懷疑那個是偽鈔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辛○○、 蔡賴阿 貴、戊○○、丁○○、丙○○、甲○○於警訊時指述甚詳,並經證人 盧星 有於偵查時證述明確,且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紙鈔八張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該等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以透明墨仿隱藏字,以壓凸方式仿凹版印文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以螢光筆繪製仿紙張螢光纖維絲,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正面仿印,安全線自一百元真鈔之折光變色安全線抽離後,在黏貼及以灰色墨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亮光物質仿折光變色油墨,認均係屬偽鈔,有中央印製廠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印發字第0九二000三九三三號函附卷可稽,並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偽鈔六張扣案可資佐證,顯見被告所持以行使之鈔票為偽造之紙幣無誤。
(二)被告雖辯稱行使之初並不知所使用者為偽鈔云云,惟被告亦自承該自稱「林忠勇」之人於交付紙幣予被告之際,已明確告知所交付之紙幣為偽鈔並要求其一間一間買東西等情在卷,則被告對於所行使者為偽鈔一節,應已有所認識,因之被告又辯稱其對於所使用之紙幣為偽鈔有懷疑云云,實與常情不符,且被告前後以千元紙鈔向附表一所示之商家購物,均係以千元紙幣購買小額之商品,顯見已有以此方式換取大量之現金之意,故被告辯稱不知所行使者為偽鈔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明知為偽造之紙幣而行使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庚○○明知為偽造之千元紙幣,仍持以行使購物,故核其所為,係犯附表一所示之罪。被告與自稱「林忠勇」二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紙幣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持偽造之紙幣購物,影響金融秩序甚鉅,惟念其因一時失慮為本件犯行,致罹刑章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仟元紙鈔六張,係偽造之通用紙幣,依同法第二百條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雅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陳嘉年
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所犯法條│││││││├───┼──────┼──────┼────────┼────────┤│一│九十二年七月│宜蘭縣蘇澳鎮│持偽造之千元紙幣│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日上午八時│新城南路八號│一張,向辛○○購│條第一項│││許│新發成商店│買二瓶飲料共計四││││││十元,辛○○因而││││││找付九百六十元││├───┼──────┼──────┼────────┼────────┤│二│九十二年七月│宜蘭縣蘇澳鎮│持偽造之千元紙幣│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日上午九時│中山路二段二│一張,向己○○○│條第一項│││許│三0號 許坤泉 │購買二瓶飲料共計│││││商行│三十五元,蔡賴阿││││││桂因而找付九百六││││││十五元││├───┼──────┼──────┼────────┼────────┤│三│九十二年七月│宜蘭縣蘇澳鎮│持偽造之千元紙幣│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日上午九時│ 蘇花路 五段一│一張,向戊○○購│條第一項│││四十分│0三號信信商│買香菸一包五十元│││││店│,戊○○因而找付││││││九百五十元││├───┼──────┼──────┼────────┼────────┤│四│九十二年七月│宜蘭縣蘇澳鎮│持偽造之千元紙幣│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日上午十時│中山路八十八│一張,向丁○○購│條第一項│││十五分│號中華書店│買撲克牌壹副二十││││││五元,丁○○因而││││││找付九百七十五元││││││││├───┼──────┼──────┼────────┼────────┤│五│九十二年七月│宜蘭縣蘇澳鎮│持偽造之千元紙幣│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日上午十時│中山路九十八│一張,向甲○○購│條第一項│││三十分許│之二號 金隆 五│買刷子二支三十元│││││金行│,甲○○因而找付││││││九百七十元││├───┼──────┼──────┼────────┼────────┤│六│九十二年七月│宜蘭縣蘇澳鎮│持偽造之千元紙幣│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一日上午十時│中山路、中厚│一張,向丙○○購│條第一項、第三項│││三十分許│路口水果店│買水果鳳梨一百元││││││,丙○○發覺紙幣││││││有異,而適有 李俊 ││││││明事後亦發覺紙幣││││││有異而追至該水果││││││店,丙○○因而未││││││找付九百元,且報││││││警查獲││└───┴──────┴──────┴────────┴────────┘附表二編號扣案偽造仟元紙鈔號碼及數量
一、GN五一四二九二UB號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