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二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刊登中國時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一│ 紀雪馨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貳萬元│0000000│││││作社暖暖分社│││││├──┼────────┼────────┼─────────┼────────┼───────┼──────┤│二│紀雪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九十二年五月十日│貳萬元│0000000│││││作社暖暖分社│││││├──┼────────┼────────┼─────────┼────────┼───────┼──────┤│三│紀雪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貳萬元│0000000│││││作社暖暖分社│││││├──┼────────┼────────┼─────────┼────────┼───────┼──────┤│四│紀雪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貳萬元│0000000│││││作社暖暖分社│││││├──┼────────┼────────┼─────────┼────────┼───────┼──────┤│五│紀雪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貳萬元│0000000│││││作社暖暖分社│││││├──┼────────┼────────┼─────────┼────────┼───────┼──────┤│六│紀雪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貳萬元│0000000│││││作社暖暖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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