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告 胡鑫義
被告 呂鋐廉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盈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告 胡鑫義
被告 呂鋐廉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盈晟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