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 蔡青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7,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規定即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年利率

1

8萬6,297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

2

19萬0,377元

同上

15%

3

20萬5,400元

同上

4.88%

總計

48萬2,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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