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告AE000-B113078年籍詳卷

被告 林亦修

皇池溫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8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郭書綺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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