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吳

秉性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訴訟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7-NX-00613694-4

63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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