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告 羅正坤

羅正龍

被告 羅正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46,500元、2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羅正坤、羅正龍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3,750元、2,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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